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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于 2011/10/10閱讀(1757)來源 ltrlw
摘要
內容
只有載于規例附件1「歐盟清單」(Union list)中的物質,才能在制造塑料層的過程中使用,其中有聚合物單體、添加劑(不包括著色劑)、聚合物生產輔助物質(不包括溶劑)及取自微生物發酵的大分子。
最近,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表示,贊成在歐盟清單加入更多物質;至于其他若干類物質的現有限制或規格,則應根據新的科學評估加以修訂。
歐委會在方案中指出,應修訂關于三聚氰胺(Melamine)的使用限制及規格。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曾于今年4月13日發出意見書,表示>0.2毫克的三聚氰胺。因此,歐委會認為該種物質的現行遷移上限也應被收緊。
方案并建議,為減輕業者的負擔,已根據規例10/2011合法投放市場,但不符合新規例的塑料及物品,應可繼續投放于市場,直至2013年1月1日。
鑒于歐洲議會或歐盟理事會并無反對修例方案,相信歐委會很快便會通過方案。方案內容載于以下網頁: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11/st14/st14633.en11.pdf。
瀏覽第10/2011號規例,請登入以下網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012:0001:0089:EN:PDF。
另一方面,歐委會第284/2011規例就源自或從中國內地和香港付運的聚酰胺及三聚氰胺塑料廚具訂立入境條件和檢查程序,跟歐委會第10/2011號規例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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