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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宣傳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用語或被列欺詐

    發布于 2017/02/20閱讀(1105)來源 ltrlw

    摘要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由食藥監總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今日起開始征求公眾意見。

    內容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由食藥監總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今日起開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食品宣傳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將被列為食品宣傳欺詐,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十種食品安全欺詐行,其中包括產品欺詐、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標簽說明書欺詐、食品宣傳欺詐、信息欺詐、食品檢驗認證欺詐、許可申請欺詐、備案信息欺詐、報告信息欺詐、提交虛假監管信息。

      其中,征求意見稿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欺詐:

      (一)虛假標注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等信息;

      (二)虛假標注企業名稱、產品注冊證號、生產許可證號、加工工藝、產地、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

      (四)虛假標注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等標志;

      (五)虛假標注“釀造”“純糧”“固態發酵”“鮮榨”“現榨”等字樣;

      (六)產品標簽標注的營養成分與產品實際不符。

      傳統飲食名稱與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稱不一致,但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除外。

      以網絡、電話、電視、廣播、講座、會議等方式宣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宣傳欺詐:

      (一)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規格、成分、生產者、標準、保質期、檢驗報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醫學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療”、“可治愈”等醫療術語;

      (四)食品宣傳信息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五)保健食品宣傳信息含有未經證實的功效,或者隱瞞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等;

      (六)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

      (七)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

      征求意見稿明確,違反“標簽說明書欺詐”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標簽說明書欺詐”規定,即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違反“食品宣傳欺詐”(一)至(六)項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即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處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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